立案偵查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對于逮捕嫌疑人之后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準可以延長1到5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一、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指的是什么意思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后,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二、人失蹤多久公安局才會立案偵查?
人口失蹤后警局一般24小時內立案,但是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蹤被拐報警的,公安機關是要立即出警處置,認真核查甄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一)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二)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三)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四)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五)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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