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可以免責的情形有:
1、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
2、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反真實意義的情況下提供擔保;
3、因主合同內容的變更而免除責任;
4、擔保責任因擔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擔保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或者與第三方共同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
6、因超過擔保期限而免除責任;
7、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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