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權歸屬需協商或由法院判決,考慮因素包括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等。哺乳期內子女隨母親撫養,之后由法院根據權益和情況判決。探望權需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若一方不讓探視,可通過居委會協商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一般只排除妨礙,不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
對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夫妻雙方可以進行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等條件都優勝于對方的話,會被認為是更有利于孩子教育成長的,取得孩子撫養權的勝算會高一些。
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男方不讓探視孩子怎么辦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但注意,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采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
結語
根據以上情況,對于男方不讓探視孩子的問題,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以通過居委會溝通協商,如協商不果,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一般只會采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二十一條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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