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告催收是否對保證人要看保證人是否也符合下落不明的條件。對債務人的公告催收,須以債務人下落不明為前提,公告期滿,視為已送達債務人。根據舉重以明輕原則,對于保證人的公告催收,也應以保證人下落不明為前提,公告期滿,才能視為已送達保證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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