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已經構成違法,是可以報警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一、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哪些
犯罪人員、失信被執行人、網絡廣告欺詐、造假人員等可以對其照片進行曝光,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1)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2)參加游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則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者或者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這種情況;
(4)犯罪嫌疑人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的拍照;
(5)肖像專用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用于盈利。
二、哪些行為是侵害名人肖像權的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使用肖像的行為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也通常被認為是侵害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的行為:
1、非法制作擁有他人肖像未經本人同意,擅自拍攝其照片;或給受害人畫肖像或復制受害人的照片;或強迫他人拍照、畫像;
2、侮辱、毀損他人肖像涂抹、盜用他人肖像;歪**化肖像;故意毀損他人肖像,損害他人人格尊嚴等。
3、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制作書刊的封面、封底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制作書刊的封底、封面,配有侮辱性文字,使人產生聯想、誤解。
4、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未經本人同意,即使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在使用他人肖像過程中,不是出于社會公益,且有侮辱、丑化等情節,或超出本人同意的方式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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