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到十五個工作日。
1、向人民法院起訴欠債不還的債務人的,從起訴到申請財產保全并完成保全,約需要七到十五個工作日。
2、但是法院會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決定。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行動建議:
1、債權人起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大約需要七到十五個工作日完成保全。
2、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機制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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