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
2、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
3、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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