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試用期無過錯可以提前三天辭退嗎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不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但用人單位應當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有違法犯罪、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情況。沒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
三、試用期是什么
試用期,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依照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特別約定的一個供當事人雙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條件亦無嚴格限制的期間。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特殊約定的內容之一。
四、三個月試用期馬上結束被辭退合法嗎?
在試用期快結束的情況下被公司辭退一般是沒有補償金的,試用期被辭退的情形,絕大多數都是經過公司考察以后,認為當事人不符合錄用條件。若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只需要給職工支付試用期階段的工資即可。
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該條,將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嚴重行為并列,表明法律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這一磨合期內,對雙方的約束不如正常的勞動合同履行期,在磨合期內,對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避免在合同正常履行期內才發現該勞動者不適應本企業。
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工作環境等條件不滿意的勞動者,同樣有優于進入正常勞動合同履行期的條件即可以提前3天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從而可使勞動者提前從不滿意的環境中解脫出來,可以說,試用期對雙方了解對方都有益處,并非是一個用人單位使用廉價勞動力的場所,也并非勞動者惡意規避法律尋求利益的好期間。試用期的規定對雙方是公平合理的。
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須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要證明:有明確的錄用條件;錄用條件已向員工書面明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在試用期內作出辭退決定。這四個方面均具備了,才能保證在試用期辭退員工不會出現法律風險或將法律風險降低到最小。
對于具體錄用條件的制定,特別是禁忌性條件,除了應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還應當具有合理性。合理性的標準會因崗位和行業不同而有差異,建議企業在設置錄用條件條款時,可以考慮通用與特別的分別規定,如將違紀、工作態度、工作能力等規定在通用條款中,將性別、健康狀況、技能證書等規定在特別條款中,且說明這樣特別規定的原因。這樣做的好處,既可以避免違反法律,出現歧視性條款,也可以讓員工明白錄用條件的合理性,消除未被錄用者的不滿心理,避免勞動爭議的出現。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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