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未成年犯罪需根據刑事責任年齡進行量刑,十六周歲以上的網絡詐騙犯應負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數額巨大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十六周歲以下網絡詐騙犯應從輕處罰,不定罪。已滿十四周歲的特定重罪犯需負刑事責任,但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十六周歲的犯罪者責令家長或監護人管教,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養。
法律分析
對于未成年犯罪,根據《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進行量刑。
網絡詐騙,已滿十六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為詐騙罪;
十六周歲以下有網絡詐騙行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進行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拓展延伸
未成年網絡詐騙的法律責任與保護措施
未成年網絡詐騙的法律責任與保護措施是針對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詐騙行為的法律規定和相應的保護措施。根據我國法律,未成年人在網絡詐騙中承擔刑事責任,但由于其年齡和心智發展的特殊性,對其刑事處罰會有一定的限制。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系列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和心理輔導,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機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行為的監管和指導,提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保護措施等。通過這些法律責任和保護措施的綜合運用,旨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其健康成長。
結語
未成年網絡詐騙的法律責任與保護措施是針對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詐騙行為的法律規定和相應的保護措施。根據我國法律,未成年人在網絡詐騙中承擔刑事責任,但對其刑事處罰有一定限制。為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我國法律規定了一系列保護措施,包括加強法律教育、心理輔導,建立預防機制,加強監管和指導,提供法律援助等。綜合運用這些措施,旨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其健康成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