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是可以進行另案處理的。如果同案犯在逃或者是其他特殊情況的話,那么法院是可以先審判主犯的,對于同案犯可以再后續程序中進行另案處理,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實情節不清并缺乏證據的,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依法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辦法,繼續偵查,抓緊結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二條,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歸案后,對已按上項辦法處理的罪犯查明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對新查明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人民法院應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判處這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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