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證明原被告存在婚姻關系的證件即結婚證、還應當準備起訴書,載明個人信息、離婚的請求和理由、證據等。
一、離婚可在異地辦手續,但需要的手續有哪些
一種是協議離婚,協商簽訂離婚協議后,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主要涉及財產的分割及孩子撫養權的歸屬。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或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準備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去立案即可。起訴離婚需要遞交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及財產清單
二、家庭暴力要怎么離婚?
首先雙方可以協商離婚,達成一致即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堅持離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家暴堅持離婚一方可先行搜集能夠證明家暴的證據,如,報警記錄、醫院診斷記錄、親朋好友或鄰居的證言、監控錄像、溝通記錄等等。然后帶上起訴書、個人身份證件、結婚證、已搜集的證據等向對方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解決孩子撫養問題。而對于有家庭暴力的離婚請求,法院經調解無效的,一般會判決準予離婚,并且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向有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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