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治療二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的費用。轉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規定的轉入或再次入住醫院起付標準補足差額:
1、學生、兒童: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
(1)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650元,報銷比例為百分之五十,上限為2000元;
(2)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百分之六十;
(3)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百分之六十五;
2、年滿70周歲及以上: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醫療費;
(1)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650元,報銷比例為百分之五十,上限為2000元;
(2)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百分之六十;
(3)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百分之六十五;
3、其他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
(1)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659元,報銷比例為百分之五十,上限為2000元;
(2)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百分之五十五;
(3)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百分之六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九一百分之十一;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一5倍;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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