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的認定方法包括:投毒罪已經更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符合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主體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的可以認定為本罪。
一、公共場合之間為什么投毒
投毒罪,故意殺人罪。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飲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類的飲水池、飲料等投放能夠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毒物的行為。不論投毒行為的具體方式怎樣,也不論使用何種毒物,只要投毒行為已經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就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間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
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并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
(二)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三)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持希望態度屬于直接故意構成外,其他多數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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