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準死刑: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時,執行死刑命令。
2、發回重新審判: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改判或發回原一審或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則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提審后直接改判。
一、對檢察院不抗訴決定不服怎么辦
對檢察院不抗訴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第二審是亦稱“上訴審”。上一級人民法院按照上訴程序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第二次審理的訴訟活動。在我國,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上訴、抗訴案件,由審判人員三至五人組成合議庭,就第一審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的,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處理不當的,應予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可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則不受這項規定的限制。第二審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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