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死刑復核程序不開庭。死刑復核不是審判程序或二審復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檢查監督,不是重新審判,不需要開庭。死刑復核是在被告人、公訴人沒有要求上級法院重新審判的前提下,某些判決需要報請最高法院核準。最高法院行使的不是審判權,而是對下級法院判決的核準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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