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磅差一般不超過當事人約定的范圍。買方驗收過磅數與賣方發貨磅單有磅差,在±3‰以內按買方地磅數為準,超出±3‰的賣方有權要求以第三方公磅數為準,公磅費用由失誤方承擔。
法律依據:《電力工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 第十一條第四款 產品數量和計量單位,按法定計量標準執行,對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運輸損耗,應按有關要求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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