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案犯沒有歸案是不是不能判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規定,同案犯在逃沒抓獲的情況下,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的可先行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據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廣東、黑龍江、湖北、陜西、河南、內蒙等地反映,有一些縣、市公檢法三機關在處理共同犯罪案件過程中,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影響了對在押犯的依法處理。其中有的超過法定羈押時限,長期拖延不決;有的不了了之,放縱了犯罪分子,引起群眾不滿。為了及時有力地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對如何處理這類案件通知如下:
(一)公安機關應對在逃的同案犯,組織力量,切實采取有力措施,積極追捕歸案。
(二)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歸案后,對已按上項辦法處理的罪犯查明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對新查明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人民法院應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判處這類案件。
(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實情節不清并缺乏證據的,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依法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辦法,繼續偵查,抓緊結案。
(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實的,或已查明的情節顯著輕微的,應予先行釋放,在同案犯追捕歸案、查明犯罪事實后再作處理。
二、主犯有哪幾種
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為主犯: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于幕后、或指揮于現場者。
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三、主犯如何處罰
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兩種情況: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或者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由于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共同犯罪當中區分了主犯、從犯,而其中的主犯很顯然就是比較重要的,不過有些案件中可能存在主犯脫逃的情況,只有從犯、脅從犯在押,這個時候是不是就不能對案件做出審理呢?其實并不是這樣的,在主犯尚未歸案的情況下,對于已經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已經有確實證據證明構成犯罪的,仍可以先行對已經歸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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