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六十日內就能拿到新的身份證。
更換身份證申報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填寫《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換領申請表》(公安機關提供);
3、填寫《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公安機關提供)。
辦理流程:
1、申請人本人持上述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同時可辦理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手續;
2、申請人在辦理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一個月后,憑居民戶口簿及辦證回執到受理單位領取新證。屬換領居民身份證的,還須上繳原居民身份證;注:受理時發放回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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