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是不能領取社保上的生育津貼的,按照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事業單位在編職工的生育保險由單位繳納,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待遇由單位發放,生育津貼是由社保機構直接發往單位,不會發放給個人,單位扣留這部分是合理的。 如果你是事業單位自行聘用的人員,按照企業管理辦法中的生育津貼相關規定,生育期間的待遇不能重復享受,如果單位沒有給你繳納生育保險,那么你再生育期間的待遇由單位按照不低于社平工資的60%發放;如果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給你繳納了生育保險,那你在生育期間的待遇單位可以不用支付,由社保局負責發放,并需要你承擔在你生育期間的個人社保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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