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協議發生糾紛的解決方法有:
1、協商,雙方在友好的基礎上協商,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是最好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合同糾紛,尋求司法解決。
如有涉外合同糾紛,可能涉及外國法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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