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公司破產,債務仍然要還。公司需要以破產財產依次償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職工工資、社保費用;所欠稅費等債務。如果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則清償完結后,申請注銷,剩余財產可以不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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