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業破產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財政部門組成的清算組,對破產企業進行清算。破產財產包括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時管理的全部財產,以及在破產宣告后和破產程序結束前取得的財產和其他財產。清算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破產企業拖欠的工資、勞動保險費,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申請。破產財產不足以滿足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對其的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1. 法院對破產企業的擔保財產進行單獨登記,
2. 抵押權人將擔保財產全部證明資料向清算組移交,
3. 抵押權人將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擔保財產向清算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組出具解除抵押關系的書面證明,由清算組辦理擔保財產過戶手續,
5. 清算組將擔保財產交由拍賣行拍賣,
6. 清算組將擔保財產拍賣款項單列,扣除費用后,交給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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