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達包括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在內的所有法律文書。 如果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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