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公司破產后,應當按照債務的優先順序還清債務,有限責任公司應將所有債權人承擔的債務以其注冊資本的限度為限。根據公司法,公司與股東,公司和法人代表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獨立的法律主體,股東向公司注資后已履行了義務。至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和破產,除非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為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提取,轉移資金或逃避公司的債務,否則通常無需自己還清。只需要公司財產清算后按照順序還請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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