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立案找不到人可以將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文書通過公告送達。公告的時效期限為2個月,若被告不能及時到庭參加訴訟,則法院可依法進行缺席判決,與對戲判決效力等同。若缺席的人下落不明且無人代收,可通過公告的方式將判決文書送達。判決書的公告期為2個月,判決生效后,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判決。若被告人為失信人員,可限制其進行高消費。如果是刑事案件,若有初步證據證明嫌疑人犯罪,則可以不需要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立案,再進行抓捕通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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