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個人破產后欠的錢仍然要還。個人破產是指自然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通過和解程序、債務清理計劃等進行債務調整與清償,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其未能清償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債務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依法合理免責不等于不用還錢,在個人破產期間內,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都要報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薪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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