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往來的信件、郵件或者是聊天記錄。這類婚外情證據一般很難被法院采信,因為當事人提供的此類證據很難保證是沒有經過改動的。 如果要想讓此類證據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證據鏈,讓它們互相印證。比如說,郵箱是誰的、郵件是誰發來的、那個人的真實身份是什么等。 另外,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要 經過公證處公證 ,在起訴離婚時自己單獨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等外遇證據是很難被法院采信的。
2、保證書或悔過書:在婚外情被另一方發現之初,一些人會寫下保證書或悔過書表明自己今后“決不再犯”的決心。這類保證書或悔過書是會被法院采信的。
3、照片:因為婚外情證據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請偵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過程中要好好的考察偵探公司對婚外情證據的理解,確?;橥馇?證據的合法性 ,已達到在法庭離婚時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證據的目的。
4、錄像:如果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錄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攝到的錄像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在賓館通過監控錄像拍攝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此類證據采集難度比較大,也容易引發沖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 夫妻雙方就一方有外遇的問題進行談判時的錄音資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對方。如果當事人采集的錄音中,對方對其有外遇行為予以承認,那么該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您的是,因為現在的一些數碼錄音資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當事人向法院提供錄音資料時,要能證明其是未經修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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