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申請自愿協議離婚;
2、審查,依法嚴格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的自愿,是否支持子女,夫妻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達成協議;
3、批準,發給離婚證,取消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夫妻關系。離婚后可以變更財產分割協議。
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法律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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