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給不給工程預付款需要根據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的合同約定。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進行約定。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六條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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