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找不到被告⼈怎么辦
法院起訴找不到被告⼈的,可以公告送達,然后缺席判決。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民事⾏為能⼒的被告⼈的法定代理⼈,經傳票傳喚⽆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起訴時,債務⼈下落不明的,⼈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被起訴應該如何處理?
被別人起訴了應當積極應訴:1、在收到起訴書的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原告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2、提交被告主體資格證明,有委托律師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搜集證據,編寫證據目錄并裝訂;3、準時出庭,如實闡述案情。
根據以上內容,法院起訴找不到被告⼈怎么辦,可以公告送達,然后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
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
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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