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是可以適當安排員工加班,但是不得強制員工加班。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一、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強制勞動者加班
1、用人單位不可以強制勞動者加班。加班必須經過勞動者的同意,如果強制勞動者加班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并且如果是因為生產的需要才可以要求勞動者加班。強制加班的,會受到行政處罰。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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