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償還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其次,償還破產企業所欠稅款,最后償還破產債權,主要是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破產申請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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