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薄傲⒂袛捣葸z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薄白詴?、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彼^撤銷,是指取消原來所立遺囑的全部內容;所謂變更,是指對遺囑所作的補充或者部分修改。具體撤銷或者變更的方法是:撤銷或者變更遺囑,應與設立遺囑時的程序相適應。如,撤銷代書遺囑,仍應邀請原代書人、見證人到場,立遺囑人作出撤銷聲明;如果撤銷后重新立遺囑,應在所立新遺囑中注明原遺囑撤銷;如果撤銷自書遺囑,應在后立的遺囑上注明撤銷先前的遺囑,沒有注明的,應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如果是撤銷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再公證。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遺囑形式撤銷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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