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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訂合同后無力支付是否構成詐騙?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28 06:17:59
    文檔

    簽訂合同后無力支付是否構成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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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民事糾紛可向法院起訴維權,是否屬于詐騙需根據案情證據分析。詐騙罪需具備主觀故意和非法占有財物目的。拖欠借款、編造謊言騙取款物、偽造還款收條等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經商虧損躲債屬財產債務糾紛,與以集資辦企業騙取財物有本質區別。詐騙罪不僅限于有形物,也包括無形物和財產性利益。如騙取發票用于退稅等,構成詐騙罪。

    法律分析

    這種情況屬于民事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維權。至于屬不屬于詐騙要看案情和證據分析才可以決定。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后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比如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拓展延伸

    簽訂合同后無力支付是否構成合同違約?

    簽訂合同后無力支付可能構成合同違約。合同是雙方之間的法律約束,其中包括支付條款。如果一方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無法履行支付義務,可以被視為違約行為。合同違約可能導致法律后果,如違約方可能需要支付違約金或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然而,是否構成合同違約取決于具體合同條款、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相關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無力支付可能被視為不可抗力或其他合同免責事由。因此,判斷是否構成合同違約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和解決。

    結語

    根據以上情況,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該案屬于民事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維權。是否構成詐騙要根據案情和證據分析來決定。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對于長期拖欠、編造謊言或偽造還款收條等情況,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如果是因經營不善導致虧損負債而外出躲債,屬于財產債務糾紛,與詐騙有本質區別。此外,合同違約可能導致法律后果,具體取決于合同條款、協商和相關法律規定。判斷是否構成合同違約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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