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政策:
1、取消士官現行一至六期的劃分,保留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調整士官服役時間,將初級士官由6年調整為4年,中級士官由8年調整為9年,高級士官由14年調整為15年。調整士官結構比例,初級士官調整為占士官總數的50.1%,中級士官調整為46%,高級士官調整為3.9%。
2、調整專業編配比例,氣象、測繪、偵察、通信、炮兵、雷達、電子對抗、陸航、油料、修理、專工、測量控制、測量發射、陸戰、觀通、航空、空降、戰略導彈等主戰專業士官編配比例提高10%以上;非專業技術班長部分編配為中級士官,士官隊伍更趨穩定。中華人民解放軍軍士官制度將實行重大改革。
3、按照調整后的士官結構和服役時間,將初級士官軍銜設為一級一銜,稱下士;中級士官設為一級兩銜,分別稱中士、上士;高級士官設為一級三銜,分別稱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士官最低軍銜為下士,最高軍銜為一級軍士長。下士晉升中士、中士晉升上士各為4年,上士晉升三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晉升二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晉升一級軍士長各為5年。士官軍銜授予和晉升批準權限為,下士由團(旅)級、中士和上士由師(旅)級、三級軍士長由軍級、二級軍士長和一級軍士長由大軍區級單位批準。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七條士官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或者從軍隊院校畢業的士官學員中任命,也可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
士官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志愿獻身國防事業;
(二)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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