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符合緩刑條件即可。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的條件有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且年齡不滿18歲的、懷孕的以及年滿75歲的;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但犯的罪比較小的;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在此期間有懺悔的;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再宣告緩刑對社會不會造成危險的。被宣告緩刑之后,人民法院還會監督緩刑犯的表現。對于之前犯罪情況比較嚴重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規定緩刑犯的活動局域,以及平日接觸的人。如果被宣告緩刑的,身上還有其他附加刑的,則附加刑需要繼續執行。對于緩刑的考驗期限,考驗期限是指該罪犯被宣告緩刑之日起一直到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之日止。如果緩刑考驗期太長的話就會影響該罪犯改造的積極性,如果太短的話,又無法讓檢察院在考驗期限內看到罪犯的改變。所以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也跟原判刑以及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有關。一旦法院宣判執行緩刑,那么該宣判日就是緩刑的生效日。公安機關應當在生效之日就釋放罪犯。但如果發現被緩刑的罪犯還有其他未執行的刑罰的,應當取消緩刑。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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