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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毒者被判多年有期徒刑,導致受害人重傷死亡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28 07: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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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毒者被判多年有期徒刑,導致受害人重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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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我國刑法對投毒罪的量刑規定及其認定標準。根據刑法規定,投毒罪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投毒行為只要危害了公共安全,即構成投毒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危險物品肇事罪和環境污染行為有所區別。

    法律分析

    一、我國刑法對投毒罪是如何量刑的?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里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說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刑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二、對投毒罪如何認定?

    1、投毒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本條增加了投毒這種行為方式。對投毒行為直接適用本條之規定。故只要行為人實施的投毒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經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則應依照本法第115條規定處罰。

    2、投毒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的區別

    不論在何種場合投毒,投毒行為的具體指向如何,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傷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毒罪論處。如果投毒行為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禽畜、承包的魚塘等,并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范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毒罪。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3、投毒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違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規定,也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但這種罪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過失構成;而投毒罪則不受這個范圍的限制,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4、投毒罪與環境污染行為的界限

    環境污染,是指工廠、企業、事業和科研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任意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壞自然資源,在規定的期限內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危害后果,有時雖與投毒罪相似,但行為產生的原因和表現形式,與投毒罪是不同的。

    結語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于投毒罪的認定,只要行為人實施的投毒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經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則應依照相關規定處罰。投毒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危險物品肇事罪以及環境污染行為有明確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四)發現假藥或者劣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以及旅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范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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