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對同一類型的案件下發截然不同的判決,應當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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