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同判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出現一系列情形需要向部門負責人報告,包括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同類案件或者關聯案件處理結果明顯不一致的情況,即已經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可以作為裁判依據,因為基層法院有內部的裁判標準。
類案同判的法律依據如下:
1、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同類案件或者關聯案件處理結果明顯不一致的;
2、案件處理與監察機關、偵查機關、人民法院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擬調整量刑建議的;
4、因案件存在特殊情形,提出的量刑建議與同類案件相比明顯失衡的;
5、變更、補充起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擬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七)法院建議調整量刑建議,或者判決未采納量刑建議的。
綜上所述,對于當事人來講,是維護其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的權利需求;對于一個國家、一個社會而言,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的法治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過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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