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不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兩者不能并存。因為我國所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而獲得補償性違約金的前提是合同要繼續履行。補償性違約金包括了因違約行為而造成直接損失及可得性利益損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畢時才能產生。所以獲得補償性違約金的前提是合同要繼續履行。
但是如果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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