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方違約情形下導致合同解決的,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應當繼續有效,解除合同的同時當然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無論是“解決爭議的條款”還是“結算和清理條款”,都是當事人為合同效力消滅后如何處理相關事宜而事先約定具有相對獨立效力的條款,它不因合同效力的終止或被否認而失去效力,否則這種約定將變得毫無意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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