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外嫁女戶口已遷出的不能得到征地補償款,但戶口已遷出的外嫁女如遇喪偶或離婚,將戶口又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同樣有權利得到征地補償。土地補償款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按法律規定應當分配給集體的所有成員。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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