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損害了你的合法權益,需要按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必要時,你可以進行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護權益為宜。
2.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加班的時間應當滿足我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否則可以到有關部門投訴并索取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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