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住宅拆遷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進行,具體規定如下:1、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為原則。最高法發布7起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之二許某某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產權保護行政訴訟典型案例之三——李三德訴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案,均重申行政機關在對土地和房屋征收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拆遷”原則,依法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補償。在被征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的情況下才能搬遷,按照法院的觀點,獲得安置補償的方式既可以是現房安置,或者是通過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方式約定補償的內容、標準、履行期限等。被拆遷人拒絕接受安置補償,行政機關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人民法院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權利。商丘中院2017年發布10起行政審判典型案例之案例六——張某某等人訴商丘市梁園區房屋征收補償信息公開案,法院強調:房屋被征收的群眾,居住條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才能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和房屋被征收群眾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2、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法定的補償方式有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至少三種方式,補償的標準是公平、合理的。3、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以上就是關于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這一問題的簡單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向陳丹丹律師提問”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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