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起訴后是可以調解協商的,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很重要的程序,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一、勞資糾紛處理流程有哪些
勞資糾紛處理程序具體如下:
和解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勞動爭議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協議達成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或訴訟。
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的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后的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的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勞動爭議訴訟過程中的調解勞動爭議訴諸訴訟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可以依自愿、合法原則,進行庭前調解、當庭調解、庭后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仲裁不愿調解、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或者一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訴訟訴訟程序時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后一道程序。
二、民事調解書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三、離婚調解后還需要做判決嗎
離婚調解成功就不需要做判決了。調解書生效后附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對調解書不服可申請再審。即無論是訴前調解還是訴中調解只要是當事人對合法的調解內容達成一致,法院均應出具民事調解書,不需要再出具民事判決書,調解書和判決書效力等同?!睹袷略V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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