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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減刑和緩刑有什么不同?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28 0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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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減刑和緩刑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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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1、概念不同: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暫緩量刑、緩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

    2、適用范圍不同:緩刑的適用對象是犯罪行為比較輕微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的犯罪分子。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限度條件不同:緩刑如果沒有發現漏罪或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4、.執行程序不同:緩刑由法院判決。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5、考驗期: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兩個月;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減刑無考驗期。

    6、效果不同:緩刑期滿后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減刑的按照減刑后的刑期執行刑罰。

    緩刑與死緩的區別是什么

    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要件:①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②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減刑與減輕處罰的區別

    減輕處罰和減刑的區別:減輕處罰和減刑的性質是不同的。減輕處罰是指在犯罪分子被判處刑罰前對其所犯的罪行進行綜合考量后,根據其具有的減輕處罰的情節,依據法律規定對其本應受到的刑罰予以減輕處罰的行為。而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針對的是已經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的情形。

    減刑緩刑的條件是什么

    緩刑是一種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放在社會上改造的刑罰制度。其適用條件有:

    (1)原判刑罰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犯罪人同時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①犯罪情節較輕;

    ②有悔罪表現;

    ③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只要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就可以適用緩刑。

    判刑與緩刑有什么區別?

    關于判刑與緩刑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

    一、判刑與緩刑有什么區別?

    1、判刑與緩刑的區別是,可能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后,才會被法院宣判執行緩刑。

    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兩罪并罰。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2、緩刑等同于為判刑。

    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二、撤銷緩刑如何收監流程是怎樣的?

    1、撤銷緩刑的收監流程為提交撤銷緩刑的申請、收到申請的法院是否同意撤銷申請、若是同意由公安機關收監。

    撤銷程序的啟動,改由司法行政機關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檢察機關對撤銷提請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對罪犯進行訊問。審查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制作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連同司法行政機關提請書和證明材料向法院提出撤銷建議。不符合撤銷條件的,作出不予建議決定,退回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發現應當提請撤銷而司法行政機關沒有提請的,應依法監督提請。

    2、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后,可能會決定判處刑事處罰。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期間、最終判刑之前,刑事案件的被告,若是可以拿出相關證明自己滿足緩刑執行條件的材料,法院在判刑的同時,可能會同時宣告執行緩刑。對于被判處緩刑的,在緩刑期間不得實施違法行為。

    相關內容:數罪并罰能否適用緩刑

    一、數罪并罰能否適用緩刑

    數罪并罰在一般情況下不宜適用緩刑。

    行為人以兩個以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實施兩個以上的行為,具備兩種以上犯罪構成的,即為數罪,刑法理論上稱之為“實質的數罪”。而數罪并罰,則是指一人犯有數罪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其所犯的各種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由此可見,數罪并罰下的定罪量刑過程所包含之問題,遠比一罪的刑罰適用過程復雜得多,其基本特點有三:一是數罪特征。必須是一行為人犯有數罪,如某行為人沒有犯實質的數罪或獨立之數罪,即失去數罪并罰的事實前提,也當然不在并罰之列。二是時間特征。即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期間內,世界各國對此有不同立法規定,但我國刑法關于數罪并罰的適用則以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所犯數罪作為適用并罰的最后時間界限,同時對于在不同刑事法律關系發展階段內所實施或發現的數罪,采用不同的并罰方法。三是原則特征。即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并罰原則、范圍和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

    由以上分析所知,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比犯有一罪的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而適用數罪并罰之方法,就能依法對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處以較重的刑罰,有利于懲治犯罪。因此,設置數罪并罰制度的意義主要有二,一是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二是體現了法之正義性與實現刑罰之目的性。正是基于此,刑法理論與實務上都強調,一般情況下對數罪并罰的犯罪分子不宜適用緩刑。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法發[1996]21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4、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笔聦嵣?,司法實務操作中不但經濟犯罪審判上執行此規定,涉及其他犯罪中數罪并罰的,如涉毒、涉惡、涉黃、藥品、醉駕等,一般也不宜適用緩刑。

    二、數罪并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對于一人犯有數罪的情況,絕對地排斥緩刑的適用也是不當的,因為這樣既不利于刑罰目的之實現,也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悖。筆者認為,數罪并罰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緩刑,并不違背緩刑這一刑罰執行方法的創設宗旨,也有利于充分發揮刑法的“校正性正義”的功能與作用,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犯罪分子回歸社會。至于何謂“特殊情況”,筆者的理解是,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認為比較“特殊”,盡管實行數罪并罰但仍可以視為“特殊情況”而適用緩刑:

    第一,主體特殊。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即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據刑事法律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從理論上講,任何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均應接受刑事追究,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但是,具體處罰又是不同的,以體現區別對待的政策。這種區別對待,往往在刑法的條文中即作了明確要求,主要有:

    1、《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七十五歲以上的人犯罪的特別要求;

    2、《刑法》第十八條第二、三款規定的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的犯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特別要求;

    3、《刑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特別要求;

    4、《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正當防衛過當的人構成犯罪的特別要求;

    5、《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緊急避險過當的人構成犯罪的特別要求;

    6、《刑法》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四條規定的預備犯、中止犯、未遂犯的特別要求;

    7、《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的特別要求等等。上列這此犯罪主體,或因年齡因素(未成年或年老),或因智障因素或身體殘缺不便關押執行因素,或因犯罪狀態或行為作用因素,盡管被數罪并罰,但有的可以成為緩刑等非監禁刑的執行對象。

    第二,案件特殊。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影響”?!缎谭ㄐ拚浮返谑粭l的修改主旨有三:一是將緩刑的適用條件明確化和具體化,即規定四個必備條件,增強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增加未成年人、孕婦、年老之人三類主體應當宣告緩刑,表明此三類案件從法定性上保證法官無須請示即可下判;三是在該條第三款增設了禁止令的適用,即同時禁止緩刑犯的活動區域或范圍,以防止再次犯罪。從該條的結構上看,就案件情況分為兩大類。第一,應當宣告緩刑的案件,主要有三類: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這是基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考慮,防止關押后交叉感染,不利于教育、挽救與感化;二是孕婦犯罪案件,這是基于《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考慮,因婦女關押執行將產生諸多不便,需要特別關護;三是年老的人犯罪案件,七十五周歲以上之人,本身余年不多,施以監禁執行不符合人性化要求,故須特殊考慮。第二,可以宣告緩刑的案件,這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案件范圍。一方面,指凡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皆“可以”適用緩刑,因為這從刑種和量刑幅度方面分析,都表明是輕刑犯罪甚或輕微犯罪的案件。另一方面,凡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不當然適用緩刑,只有同時符合四種必備條件的,方能“可以宣告緩刑”。而且,根據我國刑法分則條文的規定,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達數百種以上,尤其拘役刑的案件最多,幾乎五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有拘役刑種。這就表明,“可以宣告緩刑”的案件太多,因而《刑法修正案》用四個必備條件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第三,情節特殊。案件情節在決定適用監禁刑或非監禁刑方面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案件情節主要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從法定情節講,又分為法定從重、加重處罰情節和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適用緩刑的,當然僅指后者,主要有以下幾類:1、自首和以自首論(《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坦白交待(《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3、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從酌定情節看,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是關于酌定情節下減輕處罰之特別規定。事實上,除這種須報經核準的減輕處罰外,司法實務中還存在量刑上的大量酌定情節,比如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初犯、偶犯、賠償損失、避免嚴重犯罪后果發生等等,均屬于量刑考慮的重要情況,有些甚至對數罪并罰情況下能否適用緩刑產生重要影響。

    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是什么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是對“特別自首”的對稱。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如下:

    相對于一般自首,特別自首之所以特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適用對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只適用于已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該內容由 王剛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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