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保護投資者的個人隱私。在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過程中,應事先告知投資者并取得其同意。投資者也應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避免泄露。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與個人信息主體協商一致,明確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誠實信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 從事證券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在進行基金投資時,投資者應注意相關隱私保護規定,選擇信譽度高的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并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以達到最佳的隱私保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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