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屬刑事處罰中的一種,同時也屬于主刑、自由刑。這是一種強度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刑罰,通常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一般一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數罪并罰的話,不會超過一年。那么拘役是不是實刑呢 在我國法律當中并沒有實刑的說法,這只是民間俗稱。一般來說就是需要實際在監獄里面服刑的叫做實刑。比如被判處 有期徒刑3年 就需要被羈押3年。緩刑就是實刑緩期執行。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是要依法在監獄或在其他看守地方服刑的,因此拘役是屬于實刑。 拘役的刑期 ,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對某一罪犯是否適用拘役刑,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只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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