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的追訴和量刑建議。而裁判機關則根據犯罪事實、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賠償情況等因素進行量刑裁決。在此過程中,檢察院提出的刑事量刑建議可以適用于緩刑的裁量依據。具體來說,適用緩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罪行較輕、已賠償或有償還能力、立功表現好、悔罪態度好、對社會沒有危害等。而在考慮適用緩刑時,裁判機關也會參考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被告人的具體情況以及社會反響等因素綜合判斷,最終作出裁決。當然,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并非必須被裁判機關采納,裁判機關可以自行進行量刑并做出決定。而在實際運用中,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通常會被裁判機關視為參考依據,且多數情況下都會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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