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投資顧問在證券基金經濟糾紛中可能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如果投資顧問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客戶遭受經濟損失,可能會被依法追究責任。此外,如果投資顧問提供了錯誤或不實信息給客戶,或者未按照客戶要求進行投資,致使客戶遭受經濟損失,也可能會被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具體的責任問題還需要根據具體案件事實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五條,規定:投資顧問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不得違法違規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服務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因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侵權人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因過錯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基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職責,謹慎管控風險,保護基金和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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